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5.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积极争取央行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展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建立首贷户“伙伴银行”制度,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2020年首贷户数占存量企业贷款户数比重达到15%以上。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单列制造业专项信贷计划并向小微企业倾斜,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确保全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综合融资成本至少下降0.5个百分点。将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供给。 16.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 落实国家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力争到2020年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3000亿元、户数超过25万户。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一盘棋统筹、一个口归总、一张表落地”的企业帮扶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连续性、同步性。 17.减轻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较为困难的行业小微企业本年度新增贷款提供政府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8.进一步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 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放大倍数不低于2倍,实现各县(市、区)业务全覆盖。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合作,推动省级担保机构与省级银行机构、法人银行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完善和落实“4222”风险分担机制,即市县担保公司承担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宁波市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 19.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实施针对性阶段性降费30%,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 《意见》执行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以条款内容为准。省疫情防控〔2020〕9号和省疫情防控〔2020〕12号文件中未到期的政策继续有效,仍按原规定有效期执行。中央及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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