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养情人,还花百万给对方买房,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的情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其返还这笔钱。
这件事发生在江苏无锡。
原告宋女士说,丈夫老孙从2006年起就和一个姓陈的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2010年年中,老孙更是擅自将共有财产100万元赠与陈,帮助陈购置了一套房屋。
宋女士认为,丈夫这么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陈理应返还这笔购房款。
对此,陈反驳说,自己和老孙在最近几年中一直都有业务往来,这100万元不是老孙赠与她的购房款,而是归还的欠款。不过,她没能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孙确实曾转账100万元到陈账户。之后,陈拿这笔钱买了房,房屋产权就登记在她的名下。
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陈归还宋女士100万元。
法官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案例中,既然宋女士对丈夫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那么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宋女士为何能赢得这个官司?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又该如何维权?
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
1.宋女士为什么能打赢这场官司?
从法官的说法中可以看出,在这个案例中,宋女士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二是“非善意第三人”。
首先,既然财产属“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就不能擅自处理。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也称“共同共有”,是相对于“一般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实行法定的共同共有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则明确了“平等的处理权”的两层意思:一是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单独作出处理行为,即均有权处理财产;二是重大(非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即处理重大财产时,均需要尊重对方意见。
这个案例中,作为丈夫的孙先生把100万转账给婚外异性,明显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征得妻子宋女士的同意。而从宋女士的说法来看,丈夫是瞒着她把100万赠与陈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利,系无权处分。
其次是陈系“非善意第三人”。虽然她自称和孙先生一直有业务上的往来,这100万是欠款而非赠与,但她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明,故法院可不予采信。
既然陈并非“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考虑到她和孙先生之间的关系,陈无偿受赠的100万元明显不属于善意,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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