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特殊的“同居”关系,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如果老人在“同居”期间发生了意外,年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吴晓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雨禾认为,老年人与年轻人共享居住的新型居住模式,也属于房屋租赁的一种。不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之规定,他们认为,如果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至于租户与房东之间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对承租于房屋内租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房东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租户遭受人身损害的,租户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这更多的是基于有偿出租的情况,无偿出租时还应考虑公平诚信等法律基本原则来判定。 其次,若房东突发人身危险,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户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学理上也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如在一个可支配的封闭空间领域内,脆弱的法益需依赖于支配者的救助,那么支配者就需承担救助的义务,鉴于租客的身份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属于租客能够支配的领域存在争议,因此当房东有突发人身危险时,租客更多的是基于道德义务对房东进行救助,如要认定租客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作为义务,是存在不小争议的。 为了减少共享居住可能发生的纠纷,吴晓洁、冯雨禾建议,双方应签订协议并明确权利与义务。例如将“甲方将××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为0元”、“甲乙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应相互尊重、照顾、关怀彼此”、“如老人出现意外或突发疾病,乙方有义务将其送至医院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直系亲人”等条款列明。另外,协议中还可列明老人家中的主要贵重物品,避免年轻人在搬离房屋时出现纠纷。 你看好这种“老青互助”模式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