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化名)夫妻最近失业了,就在他俩一筹莫展之际,微信朋友圈频频出现的“地摊经济”让他们见到了希望。夫妻二人满怀希望地开启了摆地摊“做小老板”的创业梦想。 经人介绍,小张进购了一批服装和手提包,在某城郊结合部开始了摆摊生涯。一个多星期下来,小张发现旁边有两个摊位的生意人气很旺,原来这两个摊位上卖的都是“品牌货”,顾客大都是冲着这些牌子的名气去的。 当然地摊上摆的这些“品牌货”都是假名牌。小张急着挣钱,也没想那么多,通过他人介绍也进购了一批某“品牌”的服装开始售卖,果然带来了客流。小张内心还是有点忐忑,每次有顾客要购买时,都会坦白告诉对方这不是真品,而顾客们均表示不在意。小张觉得既然你情我愿,也不存在欺骗,就心安理得了。 正当小张生意渐有起色的时候,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他的摊位,说是接到举报,小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工作人员将小张摊位上大部分的货品予以扣押,并让小张去局里协助调查。经调查,市场监督局认定了小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小张进行了处罚:没收全部假冒名牌的货物,并处罚款34000元。 小张觉得自己很冤枉,也没挣到多少钱,又要面临如此严重的处罚,便前来咨询律师,想要去法院起诉,希望能撤销处罚。 律师说法 最近在全国各地颇为火爆的地摊经济,在推动复工复产复市方面可谓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摆地摊并非想象得那么简单,一着不慎会踩到法律的雷点。 一、销售“假名牌”违反《商标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小张明知其进购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局认定其违法,并没收其涉案商品,处以相应的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销售“假名牌”或涉嫌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时不仅是没收货物和罚款那么简单,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或将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中,市场监督局经过调查认定小张销售或获利的金额,应该还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假如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市场监督局还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律师提醒 地摊销售行为还容易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侵权复制品、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一旦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轻则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涉案货物等,重则将移送司法机关,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行为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带来牢狱之灾。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付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