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进入二审
率先立法规范网约车、在国家有关汽车三包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可退换车的情形;网络经营者骚扰给差评的买家等行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9月28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记者发现,此次二审的修订草案,在之前的基础上又作了不少创新性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
个人信息防骚扰
眼下,不管是网上购物,还是网下办理各种业务,都需要消费者提供各种个人信息,也时常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引来电话、短信等骚扰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
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保密措施和补救手段等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没有必要重复,但对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可作进一步明确。
修订草案特意增加内容,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了详细界定,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指纹、血型、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等信息。”
现实中,不少人在网购时因给经营者差评而被骚扰,甚至受到各种威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次,修订草案对网上经营者恶意骚扰消费者的行为也作了规范,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阅览和保存。消费者因对网上经营者作出不良评价而遭受骚扰或者威胁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该网上经营者作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规范网约车平台
经营者责任
现在,乘坐网约车的人越来越多,这个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网约车在运行中也出现一些乱象,特别是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相符的现象较为突出。这既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修订草案特别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网约车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服务车辆符合营运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线上预约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保持一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通过地方立法对网约车进行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