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商家作出的不予退费等条款是无效的 商报讯(实习记者 项凯)今年的7月份,戴先生在金都华府游泳馆给孩子买了一个游泳套餐,共有10次游泳课和30余次游泳,总计2580元。在结束了10次的游泳课程和3次的游泳打卡后,游泳馆在8月底关了门,物业表示剩余的游泳次数明年不能继续使用,当戴先生询问卡内余额能否退还时,物业称不能退还,为此戴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投诉了此事。 消费者 还剩下未使用的余额应退还 戴先生在今年7月5日,因为小孩子学游泳在金都华府游泳馆购买了一个游泳套餐,总共缴纳了2580元,其中分为2000元的10次游泳课和580元的30余次游泳。前后总共只上了10次游泳课并消费了3次的游泳次数,因此戴先生表示,还剩下未使用的余额应退还。 8月24日下午,金都华府的业主群里有业主提出卡内没用完的次数明年能否继续使用,小区物业行政人员吴先生表示不能继续使用也不能办理退款,只能转手其他有需要的业主。消费者戴先生表示在办理套餐过程中,之前自己并不知道游泳卡会过期。而在8月24日以后与物业进行交涉的过程中,物业表示此业务是其与第三方游泳公司合作的,并且在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进行告知游泳卡会过期且不能退还余额,明年也不能继续使用。 物业 游泳场馆处有公示闭馆日期表示愿意协调 金都华府的物业经理范先生表明,之前在消费者办卡时有专用的收据,上面有报名须知和使用有效期,消费者都是确认过后才签字的,而且在游泳场馆进出口处都有场馆的职责、开放时间、注意事项等内容,表示愿意出面让商家和消费者彼此进行沟通协调,尽力做调解工作。 (商家在听取了律师建议后,表示愿意以300元的价格来补偿消费者进行协调处理,但是消费者不同意此方案,表示希望使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律师 商家作出的不予退费等条款是无效的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瑾言认为,此案件中商家给出的过期作废、不予退费等说明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种单方面的声明是在限制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不平等的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是无效的,即便消费者签了字也是无效的。 夏瑾言表示消费者可以向游泳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进行维权。对于物业拒不透露商家信息,消费者是有权要求物业提供的,否则物业将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