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 不一定要三人以上 另一起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齐某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什么条件构成“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受害人为“多人”、在“公共场合当众”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之一,即可构成。 司法实践中,“多人”一般是指受害人三人以上,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这个案子中受害人是二人,但齐某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且实施犯罪行为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受害人为三人的程度,因此也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 情节恶劣中的“公共场所当众”认定 只要有被他人感知可能,没人看到也可认定 最高检此次也明确了情节恶劣中关于“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检察官认为,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该案中,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海鹰检察长说,对于猥亵儿童案件的认定与量刑,除了案件本身,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师资操守的选择、职业的涵养与境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社会传统文化与伦理的重塑等。 近日,杭州市检察机关也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活动、“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 推荐阅读 2019年国庆 杭州人打开家里的水龙头就能喝上千岛湖水啦 今日小雪 今天开始杭州连晴四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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