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成功 法院改判数罪并罚 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陈检察长还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禁止郭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严惩猥亵儿童的被告人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陈检察长说,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我们办理案件,保护的不仅是一个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更要考虑孩子长远的身心健康,还有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培训机构的规制。”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尤其注重案件的惩戒作用。 严惩被告人,不仅让其本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警戒、教育作用,这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通过网络实施没有实际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 也构成犯罪既遂 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其中有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骆某并没有直接实施同被害人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而是利用QQ,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迫使13岁女童小羽(化名)按要求拍摄裸照发送给自己。 杭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徐萍说,以前大家都会认为有身体接触或当面实施的才是猥亵行为,但随着网络的发展,这种观念已经明显落后了。 一方面,从行为的实质来看,通过网络胁迫女童拍摄裸照,客观上使得女童对他人暴露了自己的隐私部位,侵害了女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幼女对自身行为缺乏正确认知,不知道这些行为的真正含义,因此刑法在性犯罪上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了更为严格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包括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即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就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从行为的实质以及后果的危害性来看,这样的胁迫当然构成猥亵犯罪既遂。 在终审判决中,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推荐阅读 2019年国庆 杭州人打开家里的水龙头就能喝上千岛湖水啦 今日小雪 今天开始杭州连晴四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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