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日报》报道,内蒙古男子梁某先后有四次婚姻,收养多个子女,并在生前立有遗嘱:死后房屋及其家产和活期存款以及葬后款项等,除开支外,其余部分归现在妻子所有。
日前,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院审理认为,梁因处分了属于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无效,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据悉,该案原告是梁某与前妻柴某生育的五个子女。梁与柴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两人购买了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8月,柴因病去世;同年9月,梁与现任妻子栗某登记结婚。
去年3月,梁生病去世,他在自书遗嘱中说明,死后丧事均由栗某负责处理,房屋和活期存款以及葬后款项等,除开支外其余部分也全归栗所有,其他人不得享受。
该份遗嘱曾在当地公证处作过公证。
去年4月,梁某前妻的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相应份额的财产。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梁某遗嘱部分无效,认定梁与前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十二分之七系梁的遗产,由栗某继承;其余系其前妻柴某的遗产,其五个子女各继承十二分之一。
签约律师苏迪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就是说,前妻柴某与被继承人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诉争共有房产中,属于前妻柴某的一半房产部分,从前妻柴某先于被继承人梁某明死亡时,遗产继承即已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而被继承人梁某不仅没有在遗产中分出其前妻柴某的财产部分,而且在前妻柴某的遗产未按法定继承时,就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其与前妻柴某的共有房屋全部由栗某继承。
被继承人梁某在公证遗嘱中擅自处分了已过世配偶一方的遗产,其处分财产的范畴超出了本人依法可以处分的范畴,因此其超出部分的公证遗嘱无效,但梁某其余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部分依然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柴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中的配偶梁某及五子女6人共同继承。
综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