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微友发微信咨询“律师来了”:我是个离婚女人,前夫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的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在外借钱,金额累计数百万。这些事他都是瞒着我做的,我毫不知情,更未参与,而且借来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现在债主找上门来,要我还钱!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签约律师苏迪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前你丈夫为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的钱,你们应当共同偿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你能证明你的情况符合上述两条之一,就可以主张由你丈夫一方对债务进行清偿。
另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则指出,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一旦债务被认定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则这种关系不受离婚的影响。因为离婚解决的是夫妻二人之间的问题,不能改变你们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