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气很大的方林富炒货店老板最近遇上烦心事
说起“方林富炒货店”,不少杭州人应该都蛮熟悉,糖炒栗子、香榧、山核桃肉、瓜子花生……各种炒货小吃一一陈列,看着就馋。
老板方林富20多年前开起这家店,如今炒货店名头响当当,门外几乎每天都要排起长队。有些老顾客,为了捧一袋热乎乎的糖炒栗子回家,等上1个小时都愿意。
可是最近,方老板遇上了一件烦心事。
事情要从十来天前说起。那天,两个三十来岁的外地男子到了炒货店,张望一番后,买了十几块钱的栗子。方老板把袋子递给他们,他们也不急着吃,翻来覆去地看包装,又对着广告牌咔嚓咔嚓拍照。
不一会,其中一个男子走过来,说方老板搞虚假宣传,要他赔钱。
方老板蒙了:“我做了那么多年生意,口碑毛响的,弄那些假的东西做啥?”
男子甩一甩包装袋,说现在广告法有规定,打广告不能用“最”字。
方老板定睛一看,有些哭笑不得——炒货店的包装袋是定制的牛皮纸袋,上面印着店名和介绍,其中有一句是“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广告牌上也写着“本店栗子选用中国最好最优的××栗子为原料”;门边墙上还挂着一块“杭州最优秀炒货店”的招牌。
“我打了这么多年广告,从来没人跟我提这个问题啊!我想给顾客提供最好的产品,这也有错吗?”方老板叹口气,有些无奈。他说,自己起初还以为那两个人是故意找茬敲诈,没想到对方态度强硬,称如果不赔钱,就要去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让炒货店开不下去。
晚上回家后,方老板翻来覆去睡不着,特地上网去查了《广告法》,发现还真有不能用“最”字的规定。他心里堵得慌,总感觉自己成了“冤大头”。
“我是个本分的生意人,老顾客都知道的。这么多年了,我们卖的栗子都是自己一个一个捡来,精挑细选的。别人最担心的食品质量我们从来不出问题,怎么偏偏就栽在几个字上?”
方老板说,店里生意太好,每天早上8点开店门,他们清早就要起来准备,忙活到晚上10点关店,回家洗洗也就休息了,根本没时间看新闻,更不知道新广告法有了这么一条规定。
为了不落人把柄,这两天,方老板拿着黑色油性笔,把广告牌上的几个“最”字给涂掉了。旁边那块招牌上的“最”字,也被蒙上一层红纸,换成了“顶”字。至于装炒货的包装袋,因为一个一个把字涂掉实在太耗费功夫,只能重新定制一批,全部换成新的。
做完这些,方老板还是不安心。他问过熟悉法律的朋友,听说这种情况罚款20万起步,这对店里来说可是一大笔钱。
“做食品是良心行当,我们几十年如一日,每天起早摸黑,店里生意再好,钱也是一分一厘攒起来的辛苦钱,哪能不心疼呀?”
方老板也有些疑惑:打“最”字广告的店面不在少数,真有达到违法的严重地步吗?另外,虽然店面和包装袋上的“最”字都去掉了,要是自己以后跟顾客聊天时随口说了句“我们店里的栗子杭州最好”,这句话被有心人录音或记下了,会不会也算违法?要求店家赔偿呢?
签约律师倪浩览:
从方老板的陈述来看,炒货店在广告语中使用“最好吃”、“最优秀”等字眼来描述自己的商品,的确是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要求广告内容合法,其中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就意味着,广告语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的表述。
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广告法》更是特别强调,“最、最大、最新、第一、唯一、首选、首发、最好、最大、金牌、最高、最先进、独家、销量冠军、绝无仅有”等均属于极限用语,都不得在广告中使用。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实体商家,电商平台也同样适用。
虽然广告牌上的“最”字划掉,但门边招牌上的“最”字用“顶”字代替,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顶级”、“极品”、“第一品牌”与“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也是不符合《广告法》要求的。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发布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很多做小生意的商家可能已经习惯了用“最好”、“第一”等字眼来打招牌,以便吸引顾客。要提醒的是,既然《广告法》明令禁止,以后还是换一种委婉的表达方式较好,因为触犯了法律的雷区,一旦被举报、投诉,将面临重罚,届时可能得不偿失。
还有一些历史悠久或知名度较高的“老店”,品牌价值较高,最好也关注一下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避免“吃哑巴亏”。
另外,对于消费者以录音、录像方式取证商店老板说“我们店××产品是杭州最好”之类的情况,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并不一定构成欺诈消费者。因为聊天之中谈到的话并非是广告宣传,而且,这种陈述可能更多是商店老板个人主观上的一种认识。
这种对话到底能不能作为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证据使用,还要结合当时的情境和其他内容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仅凭一句话的录音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