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孙女做亲子鉴定
这份鉴定可以作为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的证据吗?
孙晨是如皋市长江镇人,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
2008年8月,他的妻子小刘生下一个女儿,取名璐璐。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1月4日,孙晨在工作中不幸遭遇事故身亡。
事发后,公司共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丧葬费等。这笔费用,除掉给璐璐的生活费11.8万元,其余68.2万元都由孙晨的父亲领取。
一家人忍着悲痛,料理完孙的后事。在整理遗物时,孙母偶然发现一本陈旧的本子,打开一看,竟然是儿媳小刘的日记,内容大多是写给女儿璐璐的。
日记从6年前写起,小刘在其中一篇里提到,自己和孙的夫妻关系并不和睦,璐璐也不是孙亲生的,她的亲生父亲远在安徽。假如有一天自己遭遇意外不幸去世,让女儿一定要将自己的死讯告诉生父。日记中,小刘还详细说明了璐璐“生父”的具体姓名、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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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内容,孙母既悲痛又气愤。为此,由老两口代领的死亡赔偿金,他们也一直拒绝与儿媳分割。
双方争执不下,小刘以女儿璐璐的名义,将二老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孙的死亡赔偿金47万余元。
庭审中,孙父孙母说,80万赔偿金扣除交通费、丧葬费、孙女的生活费等,尚余57万余元。但这笔钱只能由他们和儿媳三人分割,孙女璐璐无权分割,理由是儿媳自认璐璐不是儿子亲生,生父是其他人。
对此,小刘反驳称,日记确实为自己所写,但当时是夫妻闹不愉快后,心情气愤,便在日记里发泄一通,内容并不真实。
由于孙的遗体早已火化,血液、毛发等直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已不复存在。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为孙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晨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均有继承的权利。仅凭小刘所写的日记,不足以证明璐璐非孙亲生,故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对孙父孙母提出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不过,考虑到孙父孙母年龄已大,即将丧失劳动能力,独子也已经去世,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强,可适当多分得;小刘相对年轻,且璐璐的生活费用已作安排,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弱,应适当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孙父孙母获该笔赔偿金的60%,小刘和璐璐各获20%。
杨甜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反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就是说,无论夫妻哪一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对方如不配合,对己方肯定是不利的。
不过,这个案例情况比较特别。因为孙已经遭遇事故身亡,且遗体已火化,所以他与璐璐之间的亲子鉴定无法进行,他也无法作为原告起诉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
至于赔偿金,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应当是四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配偶、死者女儿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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