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继父和他的前妻多年前收养了一个孩子,但是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过了几年,继父和他的前妻感情破裂,为了离婚还闹上了法庭,孩子判给了继父且一直跟随他生活。
后来我的继父遇到了我的母亲,他们结婚了。
几年后,我的母亲生了孩子,就是我妹妹。
几年前,我的继父和他的前妻还有那个收养的孩子一起拟订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书,他们三个人都签字了(当时,他还没有成年)。之后那孩子和我们一家就不再来往,和继父也断绝了联系。
不久前,我的继父生病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一直未联系的那个孩子这时候却来跟我们抢遗产。他有份吗?现在他已经成年了。
祝双夏:杭州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答:从读者描述的情况来看,收养关系应该是成立的。读者陈述这个孩子是在继父与其前妻的离婚诉讼中判由其继父抚养的。法院会做出判决的前提是收养关系是合法成立的,如果收养关系不合法在离婚诉讼中是不会判决的。
1.一般来说,收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登记手续才合法有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就是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行为,有两种情况是承认其收养效力的:(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2)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即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 , 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 , 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 , 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
2.收养关系并未解除。鉴于收养关系是成立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在收养法实施后需要依照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孩子未成年前,不得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除非送养人同意。因此,读者继父与其前妻以及孩子三方的解除协议是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并不发生解除收养的效力。
3.综合以上分析,收养关系成立且收养关系并未合法解除,那你继父与养子之间还存在养父子关系,因此有法定继承权。假如你继父有遗嘱,那遗产由遗嘱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