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微友李女士发消息向“律师来了”求助,称自家房子出租时遇上了一件麻烦事。
李女士家住在郊区,2015年12月,父母想把空置的房间租出去,便在小区的公示栏里张贴了房屋出租的广告。没过几天,一个30岁出头的女人就打来电话,说自己想租房。
“她是外来打工的,穿着打扮很时髦,不知道做什么工作,说是原先就住在我们小区附近。”李女士母亲说,本来租房都是要签合同的,双方商量好房租每月1300块,付一押一,但女房客说身上只带了1000块钱,希望先住进来,等一个月后筹到钱交齐了房租再签合同。李女士父母好说话,同意了。
可谁知道,女房客没住满一个月就回老家过年去了。到现在一年多了,她都没有再露过面。
“其间我们也联系过她,她说自己肯定会回来的,房子也要继续租的,等回杭州再补交房租。”李女士说,这一年来,父母断断续续催过几次,但女房客总有各种理由拖延,实在说不过去,就通过银行先汇三五百块过来。
出于信任,李女士一家一直没有腾房,直到2016年12月,女房客的电话忽然打不通了,李女士父母这才慌了神。
李女士说,女房客的暂住证已经过期了,登记的信息也被注销了,连身份复印件都没有,唯一能联系上她的渠道就是打电话。在失联之前,女房客还发来一条语气强硬的短信:“擅动我的东西就要你们好看,赔死你们。”
李女士怕惹上麻烦,没敢进对方房间,只是更换了房间的门锁。她算了算,女房客拖欠的房租有近万元。
李女士可邀请公证人员、律师到场作为见证
清点租客遗留物妥善保管
答疑律师钱梦教: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及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
房屋租赁合同在民法上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范畴,即合同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给合同另一方占有、使用及收益,同时,使用方向交付方支付相应的租金。租赁合同中的使用方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许多口头房屋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口头租赁合同的效力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从李女士所述情况来看,他们与女房客之间的合同即可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其均有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以对方违约为要件。
所以,李女士父母可以随时向承租的租客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但必须给予租客搬离房屋的合理期限。至于发送方式,房东可向租客的通讯手机发送短信通知,并做好保存记录。
那么,在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下,如出现租客拒绝腾退房屋、不支付租金等情形,房东又该怎么办?
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建议如下: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对清理房屋内物品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对租客的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全场录像,留作证据;将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租客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