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近日,滨江法院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 “我没有针对某个人,我只是想发泄自己的情绪。”庭审中,被告叶某某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自己的抛物行为。石头是他从山上捡来的,平时他有爬山的爱好,看到山上的小石头就捡一些藏在包里,然后回家后在晚上的7点至10点之间,在30楼顶或者29楼的楼梯窗口投掷。2019年5月以来,叶某某在铂金时代某幢30层楼顶多次向夜宵摊投掷石头。 “我讨厌那个地方,会让我家变得很吵,还充满着油烟味。” 叶某某曾向各个部门进行投诉,但处理结果始终不能让他满意。 偶然一次,叶某某曾接到公安的电话,询问高空抛物一事,没想到这非但没让叶某某觉得这项行为危险,而是让他脑筋一动,认为别人在扔我也可以扔,是一个向夜宵摊发泄情绪的好办法,于是他捡来石头开始往夜宵摊扔。 一次次投掷后的平安无事,更让他胆子大了起来。 叶某某表示,他想过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砸到汽车或人,但自己力气也不大,投出去的石头应该不会造成太大后果。长期以来的夜宵摊给他造成极大身心伤害,而这种行为正是他的一种反抗。 经过鉴定,从叶某某投掷石头的地方掉落的石头,落地时的瞬时速度为156.82KM/H(公里每小时)至162.36KM/H,而对面临街商铺主要为夜市餐饮集聚区,人流密集,高空抛落的石块极易造成危险。 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叶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鉴于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请节,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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