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传统观念的冲突,让此类遗产纷争屡见不鲜 律师:生前明确是最好办法,新颁《民法典》亦提倡个人可设立多次遗嘱 每日商报 不久前,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话题在“知乎”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武汉网友小奕(化名)发文称,自己是独生子女,父亲去世没多久,爷爷也相继离世。母亲想把自家唯一的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因为爸爸、爷爷过世前都没有立遗嘱,三个姑妈和大伯不肯签字放弃本该由小奕爷爷来继承小奕爸爸的那份财产,以至于房子无法过户。 小奕和母亲为此颇为气愤:“一辈子辛辛苦苦攒下的房子,难道想给自己的孩子都不行?只能把房子卖了,去补贴几个不熟悉的亲戚?” 不过,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样的财产继承矛盾并不少见,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奕的姑妈和大伯确实有参与分割的可能性。不过从公序良俗和传统观念来看,小奕的亲戚似乎更应该放弃这部分继承权。 “每个公民都应该以遵守法律为准绳。”该法律人士表示,但如果人人都能够有订立遗嘱的意识,那么就能够规避上述情形下法律和传统之间的矛盾。 父亲、爷爷相继去世后 为何自家财产还要分给大伯和姑姑 根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瑞青律师的解读,按照现行的《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本案中,小奕爸爸的法定继承人就包括了爷爷奶奶。当网友爸爸去世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妈妈应当先保留1/2的份额,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剩余1/2份额的房产就会适用《继承法》的规定,由小奕的爷爷、妈妈和小奕本人三方平等继承,即三方各得1/6。爷爷去世后,如果也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做出约定,爷爷从爸爸那里继承得来的份额就会作为爷爷的遗产发生继承,这时候小奕的姑妈和大伯就会对这个房子拥有相应的继承权。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小奕大伯和姑姑是有权主张继承房产,如果要过户给小奕,确实需要几方签字同意放弃。”邵律师进一步解释,关于姑妈和大伯签字放弃继承权,这在法律里是有明文规定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邵律师对此阐释,我国现行有效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法律赋予姑妈、大伯等旁系亲属继承权的原意在于,防止因家庭变故导致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家庭财产被收归集体或国家,本案中姑妈和大伯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 《继承法》颁布35年 难以回应各类新型矛盾纠纷 法律规定虽然清晰明了,但舆论却站在了小奕这边。很多人认为,(亡者的)父母作为和夫妻、子女并列的第一继承人无可厚非,但旁系亲属就不该有代为继承、转继承的规定。还有部分人觉得,姑妈大伯们看在孤儿寡母的份上,也应该放弃“本不属于他们的那份财产”。 邵瑞青坦言,现行的《继承法》实施至今已有35年,与制定法律时相比,其间我国整个社会结构和居民财富组成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继承法》的部分条文也逐渐与当前的社会问题脱节,难以解决和回应当下高发的各类新型矛盾纠纷。 对于小奕的遭遇,邵瑞青算了一笔账:如果房子价值150万,那么三个姑妈、大伯、小奕(代为继承小奕父亲那部分)继承的是小奕爷爷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即房屋价值的1/6(即25万元),相当于每人分到5万元,“因为5万元而导致一家人关系紧张,甚至反目成仇,其实是很得不偿失的”。 此外,《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提起诉讼是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 “继承法给出了三个解决思路,折价、适当补偿和共有,在经过当事人协商后也可以作为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的依据和方案。”邵瑞青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