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争夺堪比影视剧
提早“立遗嘱”才是上上之策
继承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长期从事家庭及社会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心理咨询师丁磊对此也感慨:“现实往往比电影更精彩。”他还碰到过母亲去世后,父亲和儿子争夺遗产的情况,场面十分难堪。
这种遗产纠纷,在律师眼中见怪不怪。“凡是法定继承的案件,存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如果被继承人还有兄弟姐妹,则一般都会面临这一问题。”邵瑞青表示,从伦理道德来看,很多遗产纠纷案中都有违背公序良俗、滥用法律赋予权力的事情发生,在道德上人们难以苟同而进行谴责和限制,然而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家庭观念、立法技术等的限制,尚无法直接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凭借现有手段提早预防,才是上上之策。
从法律角度来看,“生”意味着血缘关系,“死”意味着继承关系,因为有了血缘关系,才形成亲属,才会互相发生继承。而单纯的法定继承虽然可以快速、明确的完成遗产的分割和继承,但多少过于机械和冷漠,容易导致亲属间关系紧张。而遗嘱作为法律规定的继承形式,是法律充分保障被继承人意愿和权利的表现,也可以有效减少因继承产生的矛盾纠纷。
邵瑞青认为,导致困扰当事人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等方式提前规避。可是,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立遗嘱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但缺少合法有效的遗嘱,就有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之间纠纷和遗产流向旁系血亲等现实问题。因此,需要扭转公众对遗嘱、遗赠的观念,宣传理性看待遗嘱。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个人可以设立多次遗嘱,而且设立遗嘱的成本也很低。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许多遗嘱和遗赠协议的应用,例如孤寡老人,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约定他人对自己尽到赡养后即可获得相应的遗产。也如老人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直接写明对其少分或不分遗产,免去后续举证、诉讼等潜在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或由律师帮助订立遗嘱。
国内外情况不同
依旧需要保障老人的继承权力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就这个案例而言,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很可能会导致遗产流向旁系血亲。
综观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继承法并没有把父母放在继承的第一顺位,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尊亲属”的对称,又称“晚辈亲”),第二顺序才为父母。《德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日本民法典》也直接将被继承人的子女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则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从家庭心理咨询师的角度,丁磊认为,当一个家庭中的子女长大成人并建立了自己的家庭之后,他在经济上、情感上都应该独立了,他与原生家庭有连接,但也有边界,不再依赖原生家庭,必要时给予原生家庭的补助也以不影响自己家庭为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之外,他更支持遗产由子女继承。
邵瑞青表示,“孝”作为我国家庭伦理关系的核心,贯穿了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律保护导向。给予父母一定的继承权,有利于老人的生活养老,同时也可以防止家庭财产流失。如果将父母放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有效避免父母继承遗产后,导致遗产流向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的结果。这一观点虽然与本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思路,即“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高度契合,但是最终没有直接出现在《民法典》条文中。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父母在年轻时抚养了子女,而年老或意外发生时却可能面临无法继承子女的遗产的情况,这于情于理都对父母不公平。
其次,美国、德国等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有关,凭借其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经济水平,老人的养老压力较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仍未达到这一水平,依旧需要保障老人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