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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半个月连偷4次便利店,被抓后自称:我查过法条,百来块钱不算犯罪
2020-06-12 14:25:05杭州网

杭州日报讯 1995年生的小林,是杭州本地人,外表高挑甜美,大学本科毕业后,她进入某企业任职,成了许多人羡慕的“白领”。

不过近日,小林的日子过得不太安生,因多次偷窃便利店物品,被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半个月连偷4次,此前曾因盗窃受过处罚

说起小林的这次偷窃行为,着实让人有些不理解。

2019年8月到9月期间,位于杭州闹市区的一家便利店总发生“怪事”:货物无缘无故消失了,店员清点账目时发现货不对账。

店长小张查看了视频监控,一个身影引起了他的注意。小张发现,8月27日至9月16日期间,一名女子四次出现在监控中,每次都拿走不少吃的:第一次,女子在冷藏柜前拿了四盒牛奶直接放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到收银台结账时只付了一个包子的钱便离开。第二次,女子照样顺走了一瓶酸奶、两个三明治、一个香辣鸡腿堡和一个肉松饭团,却只付了一杯豆浆的钱。之后两次,女子故技重施。

经核查,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8.42元。小张带着被盗物品的清单、进货单据和监控视频报了警。很快,公安机关就找到了监控视频中的女子小林,警方查明,在此之前小林就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

女子称百来元不算犯罪,法官:多次盗窃也是犯罪

到案后,小林承认,案涉便利店是其上下班都要经过的地方,经常会去买一些吃的。因为比较喜欢喝牛奶,之前又看到有人偷偷拿了东西没有付钱,她也抱着侥幸心理偷了几次……

其实,小林的收入并不低,每月至少稳定有8千元。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处刑罚时,小林有些愤慨,她说:“我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我查过法条,我偷的东西加起来才百来元钱,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根据法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被查实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那么不管偷盗的财物价值几何,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自以为懂法的小林,法官提醒她,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向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伸手,一盒牛奶的确值不了几个钱,但因此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无疑是不划算的。

“我是一时糊涂,贪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最后一次偷完之后,我也告诉自己不能这么下去,所以我再也没有去过了……”小林低头说着。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小林自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西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张翟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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