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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爷爷相继去世后,自家房子亲戚也有份?
2020-06-13 08:21:03杭州网

法律和传统观念的冲突,让此类遗产纷争屡见不鲜

律师:生前明确是最好办法,新颁《民法典》亦提倡个人可设立多次遗嘱

每日商报 不久前,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话题在“知乎”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武汉网友小奕(化名)发文称,自己是独生子女,父亲去世没多久,爷爷也相继离世。母亲想把自家唯一的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因为爸爸、爷爷过世前都没有立遗嘱,三个姑妈和大伯不肯签字放弃本该由小奕爷爷来继承小奕爸爸的那份财产,以至于房子无法过户。

小奕和母亲为此颇为气愤:“一辈子辛辛苦苦攒下的房子,难道想给自己的孩子都不行?只能把房子卖了,去补贴几个不熟悉的亲戚?”

不过,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样的财产继承矛盾并不少见,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奕的姑妈和大伯确实有参与分割的可能性。不过从公序良俗和传统观念来看,小奕的亲戚似乎更应该放弃这部分继承权。

“每个公民都应该以遵守法律为准绳。”该法律人士表示,但如果人人都能够有订立遗嘱的意识,那么就能够规避上述情形下法律和传统之间的矛盾。

父亲、爷爷相继去世后

为何自家财产还要分给大伯和姑姑

根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瑞青律师的解读,按照现行的《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本案中,小奕爸爸的法定继承人就包括了爷爷奶奶。当网友爸爸去世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妈妈应当先保留1/2的份额,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剩余1/2份额的房产就会适用《继承法》的规定,由小奕的爷爷、妈妈和小奕本人三方平等继承,即三方各得1/6。爷爷去世后,如果也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做出约定,爷爷从爸爸那里继承得来的份额就会作为爷爷的遗产发生继承,这时候小奕的姑妈和大伯就会对这个房子拥有相应的继承权。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小奕大伯和姑姑是有权主张继承房产,如果要过户给小奕,确实需要几方签字同意放弃。”邵律师进一步解释,关于姑妈和大伯签字放弃继承权,这在法律里是有明文规定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邵律师对此阐释,我国现行有效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法律赋予姑妈、大伯等旁系亲属继承权的原意在于,防止因家庭变故导致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家庭财产被收归集体或国家,本案中姑妈和大伯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

《继承法》颁布35年

难以回应各类新型矛盾纠纷

法律规定虽然清晰明了,但舆论却站在了小奕这边。很多人认为,(亡者的)父母作为和夫妻、子女并列的第一继承人无可厚非,但旁系亲属就不该有代为继承、转继承的规定。还有部分人觉得,姑妈大伯们看在孤儿寡母的份上,也应该放弃“本不属于他们的那份财产”。

邵瑞青坦言,现行的《继承法》实施至今已有35年,与制定法律时相比,其间我国整个社会结构和居民财富组成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继承法》的部分条文也逐渐与当前的社会问题脱节,难以解决和回应当下高发的各类新型矛盾纠纷。

对于小奕的遭遇,邵瑞青算了一笔账:如果房子价值150万,那么三个姑妈、大伯、小奕(代为继承小奕父亲那部分)继承的是小奕爷爷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即房屋价值的1/6(即25万元),相当于每人分到5万元,“因为5万元而导致一家人关系紧张,甚至反目成仇,其实是很得不偿失的”。

此外,《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提起诉讼是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

“继承法给出了三个解决思路,折价、适当补偿和共有,在经过当事人协商后也可以作为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的依据和方案。”邵瑞青表示。

遗产争夺堪比影视剧

提早“立遗嘱”才是上上之策

继承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长期从事家庭及社会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心理咨询师丁磊对此也感慨:“现实往往比电影更精彩。”他还碰到过母亲去世后,父亲和儿子争夺遗产的情况,场面十分难堪。

这种遗产纠纷,在律师眼中见怪不怪。“凡是法定继承的案件,存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如果被继承人还有兄弟姐妹,则一般都会面临这一问题。”邵瑞青表示,从伦理道德来看,很多遗产纠纷案中都有违背公序良俗、滥用法律赋予权力的事情发生,在道德上人们难以苟同而进行谴责和限制,然而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家庭观念、立法技术等的限制,尚无法直接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凭借现有手段提早预防,才是上上之策。

从法律角度来看,“生”意味着血缘关系,“死”意味着继承关系,因为有了血缘关系,才形成亲属,才会互相发生继承。而单纯的法定继承虽然可以快速、明确的完成遗产的分割和继承,但多少过于机械和冷漠,容易导致亲属间关系紧张。而遗嘱作为法律规定的继承形式,是法律充分保障被继承人意愿和权利的表现,也可以有效减少因继承产生的矛盾纠纷。

邵瑞青认为,导致困扰当事人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等方式提前规避。可是,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立遗嘱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但缺少合法有效的遗嘱,就有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之间纠纷和遗产流向旁系血亲等现实问题。因此,需要扭转公众对遗嘱、遗赠的观念,宣传理性看待遗嘱。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个人可以设立多次遗嘱,而且设立遗嘱的成本也很低。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许多遗嘱和遗赠协议的应用,例如孤寡老人,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约定他人对自己尽到赡养后即可获得相应的遗产。也如老人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直接写明对其少分或不分遗产,免去后续举证、诉讼等潜在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或由律师帮助订立遗嘱。

国内外情况不同

依旧需要保障老人的继承权力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就这个案例而言,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很可能会导致遗产流向旁系血亲。

综观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继承法并没有把父母放在继承的第一顺位,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尊亲属”的对称,又称“晚辈亲”),第二顺序才为父母。《德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日本民法典》也直接将被继承人的子女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则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从家庭心理咨询师的角度,丁磊认为,当一个家庭中的子女长大成人并建立了自己的家庭之后,他在经济上、情感上都应该独立了,他与原生家庭有连接,但也有边界,不再依赖原生家庭,必要时给予原生家庭的补助也以不影响自己家庭为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之外,他更支持遗产由子女继承。

邵瑞青表示,“孝”作为我国家庭伦理关系的核心,贯穿了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律保护导向。给予父母一定的继承权,有利于老人的生活养老,同时也可以防止家庭财产流失。如果将父母放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有效避免父母继承遗产后,导致遗产流向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的结果。这一观点虽然与本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思路,即“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高度契合,但是最终没有直接出现在《民法典》条文中。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父母在年轻时抚养了子女,而年老或意外发生时却可能面临无法继承子女的遗产的情况,这于情于理都对父母不公平。

其次,美国、德国等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有关,凭借其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经济水平,老人的养老压力较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仍未达到这一水平,依旧需要保障老人的继承权利。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冯双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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