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浙江某机电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调处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职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6年11月7日,某市(本案所称市均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经杨某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工伤。 2019年10月16日,杨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机电公司支付工伤补偿款合计165137.5元。 2019年12月10日,机电公司向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其认为人社局未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属于程序违法,且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司法局根据与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行政复议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邀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该案争议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实质性争议是机电公司和杨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某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对机电公司和杨某从不同角度进行释法说理: 向机电公司详细阐释《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拒不支付的违法后果; 向杨某详细解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指出其提出的诉求存在赔偿标准和金额过高、关于停工留薪期限的证据不足、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过错等问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也邀请了律师、仲裁员向双方分析了行政诉讼可能获得的结果。 最终,机电公司与杨某达成了和解:机电公司支付杨某工伤补偿款6万余元,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