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讯 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发布8个全国首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处罚、工伤认定、拆迁安置、土地承包、行政登记、环保行政处理等多个领域。浙江有3个案例入选。 案例一: 浙江王某与某市人社局、甲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4月进入某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绣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8月15日,王某在上班时不慎受伤,随即被送院治疗,后被诊断为下颌骨骨折。2017年8月14日,王某向某市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绣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书,认定王某与绣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分别于同年10月31日、11月2日送达王某及绣品公司。 同年12月5日,王某向某市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区人社局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超过1年法定期限,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王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复议。某市人社局复议决定:维持甲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因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2018年4月12日,王某起诉至某市乙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甲区人社局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甲区人社局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乙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期限。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受伤,2017年8月14日至11月2日(至迟计算到11月17日裁决书生效日)系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期间,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应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王某本应在仲裁结束后立即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但却在收到裁决书后35天(裁决书生效后18天)才申请工伤认定,已明显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故于2018年7月3日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9年7月17日,王某向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即使扣除其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时间,则2017年11月18日系王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最后一日,但王某于2017年12月5日方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判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乙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对王某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阐明行政决定及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多次与绣品公司协调,指出绣品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说服其给予王某一定的补偿。 最终,检察机关促成双方于2019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