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浙江王某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他人使用王某遗失的身份证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王某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8月,王某在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询后得知,2016年因咨询公司欠款未还,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 2018年11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该局未予同意。后王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公司注册的登记资料和委托书上的“王某”签名均非其本人书写。 2019年3月,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因公司设立登记发生在2010年,法院认为已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无法就王某身份证是否被冒用进行实体审理,但王某提交的证据又表明其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果直接驳回起诉,王某就失去了救济途径。审判工作因此陷入困境。 为解决审判难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纪要(试行)》的文件精神,某区人民法院邀请某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该案调处工作。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因超过起诉期限而无法通过法院判决对实体权利进行救济的情形,且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被冒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监督及争议化解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咨询公司涉嫌冒用王某丢失的身份证骗取公司登记,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秩序。 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对于王某的撤销登记申请应按规定启动公示调查程序,并依法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其未依法履职。据此,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依法启动公示和调查程序的检察建议,同时将检察建议抄告某区人民法院。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规定启动了公示调查程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拟撤销王某名下咨询公司登记的决定。某区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王某后,王某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