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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坑” 看看这些消费案例
2019-03-15 09:15:25杭州网

汽车生产日期与门板生产日期不一致

去年5月,鲁先生在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现代领动汽车一辆,汽车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门板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两个生产日期不同,鲁先生认为存在欺诈,故投诉,要求赔偿。

经余杭市场监督管理所消协介入调查发现,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浙江元通某汽车有限公司渠道进货,汽车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汽车的配件应早于2017年12月,而汽车门板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浙江元通某汽车有限公司和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隐瞒事实,涉嫌欺诈。经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杭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00元,浙江元通某汽车有限公司补偿消费者十次基础保养,安装皮质座椅一套,加装后视镜加热,定速巡航和行车记录仪。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来源:余杭晨报    作者:记者 杨荣 通讯员 杨睿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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