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前一例女子隐孕入职遭解聘 用人公司被判不得解除合同 同样在宁波,今年6月一则“女子隐孕入职遭解聘”的消息,就曾引起过各方讨论。 去年10月,李女士到宁波北仑一家公司上班,岗位是行政专员,试用期两个月。 上班一个星期后,李女士跟公司说自己怀孕了,公司马上给她安排了新的岗位,理由是她不能胜任原先的工作。 等到试用期结束前20天左右,公司又突然要求李女士辞职,理由是她因为工作失误,不能胜任这个岗位。 李女士无法接受公司提出的辞退理由,认定是公司不想留用怀孕的女员工,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在劳动仲裁委答辩的时候,公司坚持认定李女士因为工作失误才被辞退,其次才是她对公司隐瞒怀孕的事实,公司这么做是有道理的。 但是,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这么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支持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仲裁委工作人员表示,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问题是,在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李女士询问婚育情况,也未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直接相关,并决定合同签订和影响岗位履职。 也就是说,就算证明李女士当时确实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但这个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不过,宁波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先生的遭遇后,也给隐孕的女员工提了个醒,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杭州一家公司人事经理说 二孩政策后隐孕情况增多 公司不能因为职工“隐孕”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许只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但如果站在女员工自身的角度来看,隐孕的做法,对自己的身体并没有好处。 去年3月,宁夏妇保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写了一篇文章,列举了职场隐孕的弊端: 因为孕激素造成的情绪反常,怀孕的准妈妈有时心情不稳定,可能不被同事理解,造成误会。 隐瞒孕事的准妈妈,不但在工作中很难得到应有的照顾,而且可能会因为同事的粗心或者玩笑等稍微过激的行为而受到意外的伤害。 最后,准妈妈不可能每天背着巨大的“秘密”,正常上班。不及时说出自己的怀孕情况,当准妈妈临产时,不一定能够找到合适的人代替工作,职位的交接会受到影响。 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为新员工安排体检的时候,会特别对年轻女员工做一项尿检,目的就是做怀孕检查。 杜女士是杭州一家咨询公司的人事经理,在她的印象里,大概是从二孩政策放开以后,隐孕的情况开始增多。 “出现像宁波张先生这样的情况,只能是自己认栽,因为公司没有做最充分的入职调查。”杜女士说,“还是需要双方都坦诚一些,把该说的话都说在前头。”曾经他们公司有一个入职不到三个月的女员工,发现怀孕后就主动跟公司说,而且特别说明自己之前有两次流产经历,这次无论如何想保住,如果公司等不起,愿意主动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