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半年后查出乳腺癌,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收到了拒赔通知书。 “切除乳房的手术给我带来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更使我的处境雪上加霜。”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西湖法院一审和杭州中院二审,昨天宣布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住院津贴,并赔偿利息损失。 买了防癌险得了癌症遭拒赔 2018年3月,王女士通过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女性健康险1份,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20万,乳腺癌10万,其他妇科癌8万,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为385元,保险期限为1年”,王女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并当场通过微信向代理人支付了保费385元,代理人向王女士确认投保成功。 2018年9月,王女士被确诊为(右乳)乳腺中级别导管内癌,医院建议切除整个右乳。10月,王女士在医院接受了切除手术,其间共住院20天。 手术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王女士所患属于原位癌,未达到给付条件,拒绝支付保险金。 原位癌到底算不算癌? 原被告各执一词 2019年2月,王女士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女士说,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的条款,但她从来没有收到任何保险条款和签订任何投保须知,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向她告知免责声明,整个投保过程都是保险代理人在线上完成的。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且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同时,该保险最显著的保障之一就是“乳腺癌”,对于一般的投保人,并不明确“乳腺癌”与“原位癌”的差异,保险公司所谓的“原位癌”也没有在医学中被广泛采纳,医疗机构确认王女士患有“右乳腺癌”,应当在本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且原告王女士投保页面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2.乳腺癌保险……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王女士所患疾病属原位癌,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关于原位癌你们没向原告解释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于其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对于何为原位癌,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问题,保险公司在王女士投保时均未向其解释、说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险种的目的就是缓解患癌之后巨额医疗费的资金压力,而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经西湖法院一审和杭州中院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住院津贴,并赔偿利息损失。 到底什么是原位癌? 乳腺癌根据组织侵犯的情况,分为乳腺原位癌、乳腺浸润癌和乳腺转移性癌。 1.乳腺原位癌是指肿瘤侵犯局限于乳腺的小叶或乳导管,并没有侵犯周边的腺体和导管,属于早期乳腺癌。治疗上也可以单纯地切除乳房,或者进行保乳手术。 2.浸润性乳腺癌是指肿瘤突破了原发部位,侵犯了周围的腺体或者导管及其组织。一般要采取改良根治术。 3.转移性乳腺癌是指肿瘤已经突破了乳腺,侵犯到了腋窝或者是其他的器官组织,绝大部分是以淋巴转移为主,而远处的转移以肺和骨转移为主。 推荐阅读 最新丨杭州市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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