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有了“护身符” 我省这次立法回应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合理诉求,加大了制度供给力度。因此《条例》也被民营企业称为“发展的护身符”。 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一直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痼疾。民营企业反映,部分银行存在滥用保证担保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一些银行的内部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所有制偏好”,存在对抵押担保过度依赖等问题,增加企业资金衔接压力。银行业也反映,民营企业在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以及征信系统信息有限,同样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控制压力。 这个困扰银企双方的问题如何破解?《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首次对融资制度作了创制性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为了防控金融风险,《条例》也规定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完善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民营企业授权等法定依据查询有关公共数据。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特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背景下,省域层面率先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对于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再创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