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开全国之先河,率先为保障民企合法权益、促进民企发展立法。昨天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以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为题开展地方性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悉,《条例》从平等准入、保障措施、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浙江民营企业来说,这也是继中央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民企28条”)之后,迎来的又一重大利好。 《条例》为民企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要求行政机关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 此次受到广泛关注的《条例》到底有何亮点,向民营企业释放了哪些利好信号? 记者观察到,《条例》首先填补了立法上“民营企业”定义的空白,将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都放在民营企业的范畴。 《条例》在总则之后,即围绕“平等准入”,从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着手为民企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针对民企反映的因所有制不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作出规定。如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政府采购不得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所在地;同等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保持一致等。 同时,《条例》从优化政务服务和加强要素支持方面为民企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支持其科技创新、引进人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等作出规定。权益保护方面,则明确行政机关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约定义务;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企账款等。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行政机关对涉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明确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进行政策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相关民企等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跟踪落实和效果评估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