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一地方立法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具体行动,也是我省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要体现。 《条例》将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了立法作“护身符”,从此浙江民企吃下“定心丸”,有助于破除发展焦虑,继续走在前列。 破解不平等难题 “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权益保护、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平等待遇,是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处长应云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要实现民营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需要从破解不平等入手。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省有关部门曾先后多次赴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召开省市县有关单位、不同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家、相关协会商会、金融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50余次。 “我们不要特殊优待,我们只要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是很多浙江民营企业家的一句心里话。浙江长期以来秉持“开放包容、服务为先”行政管理理念,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家仍隐隐感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确定性,从而不敢放手干事创业。 平等准入是民营企业最大的企盼之一,过去一些领域禁止进入、限制进入,但究竟是哪些行业和领域又没有明确的名单。这次《条例》明确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均可平等进入。在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坚持竞争中性原则”被写入其中,这在国内地方立法中走在了前列。 《条例》围绕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因所有制不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条例》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