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商家对“7天无理由退货”法律条文存在错误解读 余杭晨报讯 网购,除了指定商品外,很多物品都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张女士网购了一套服装,调换了2次都不满意,当她提出退货时,却被商家拒绝了,原因就是超出了7天。于是,张女士找到了余杭区消保委未来科技城消保分会。
张女士称,前段时间她在余杭某服装网店购买了一套服装,当时商家核对了她的身高、体重,向其推荐了S码,张女士觉得款式可以便下了单。 收到衣服后,张女士试穿发现有点紧,于是联系商家想调换稍大点的M码,但被告知这个款式的M码没有货。张女士本打算退货退款,但店家向她推荐了另一个款式,张女士同意了。 再次收到衣服后,张女士发现仍然不合身,穿上身显得太大。于是,她向店家提出退款,但店家以超过7天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来到店铺了解情况。商家表示,第一次给消费者换货,是因为其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提出退换,店铺也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寄出。张女士第二次提出退货已经超过7天,而且店内很多衣服尺码不全,这件衣服如果退回来很难再卖出去。 了解事情原委后,工作人员告知商家,其拒绝退货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工作人员对店家进行了普法教育,店家终于认识到错误,同意给消费者退款。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第一次退换货,双方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消费者本意退货,但在商家的推荐下选择了换货,等同于第一次合同已经终止。换货重发意味着双方平等自愿缔结新的合同,新一轮“非现场购物”的风险又附加在了消费者身上,此时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应重新计算,只要第二次收到货物之后七天内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的诉求并寄出,法律就予以支持。而商家从消费者第一次收到货物的时间计算7天期限并拒绝第二次退换货,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新闻链接 消费者的“后悔权”不应该“打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前无法看到商品实物,只有依据经营者在网上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了解商品的相关情况,进而作出购买决定。 网购的不足之处就是缺乏对商品的现场体验,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才应运而生。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合同缔结之后在合理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俗称“后悔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