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广荣 暑假是中小学课外培训的黄金期,不少家长每年春季就会花费一笔不小的开支,早早为孩子报好了暑假班,想着让孩子在暑假有机会提升学业、发展兴趣特长。然而目前培训机构参差不齐,尤其是受今年疫情影响,产生了不少消费纠纷。 案情回顾 小琴为8岁的女儿在一家名为“绘美”的培训机构报了美术辅导班,缴纳了一年60节课的培训费12000元,折合每节课200元。上了20节课以后,因工作调动,小琴一家需要搬到远处居住。小琴在微信发出了转让培训课程的朋友圈。正打算给儿子报美术培训班的小丽看到了这则信息,与小琴在微信里聊了关于转课的相关事宜。双方约定,小琴女儿剩余的40节课折价6000元转让给小丽的儿子,折合每节课150元。双方还在“绘美”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转课说明》,小琴、小丽和“绘美”各留存一份。小丽随后就将6000元钱支付给了小琴。“绘美”马上安排给小丽儿子上课,但是在他们的管理系统中,没有变更客户的登记信息。两个月后,“绘美”因经营问题停业,小丽要求退回剩余32节课的培训费。“绘美”告知小丽,不退费,但是可以到该培训机构旗下的其他培训点继续上课。小丽交涉无果,转而向小琴提出反悔转课行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转课说明》,让小琴返还剩余32节课4800元培训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个案件当中,小琴和小丽经过联系、洽谈,最终商定培训课程转让的数量及总价,双方之间形成债权转让关系。那么,培训机构关门,小丽能不能解除与小琴之间的《转课说明》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小琴与小丽之间的转课合同关系已经生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小琴无需返还4800元。理由如下: 第一,小琴和小丽之间的转课行为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载明:“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具体到本案,“绘美”开办的美术课程是面向全社会开放,只要是相应年龄段的儿童均可报名参加,无其他身份上的限制。显然,这样的教育培训类消费合同本身并不存在因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情形。小琴和小丽是在“绘美”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的《转课说明》,也提交了该机构备案,事后“绘美”也接受小丽作为新的权利人消费受让课程,说明已经认可了小琴和小丽之间的转课行为,至于“绘美”的系统里登记的信息没有变更为小丽,对她们的转课关系没有实质性影响。 第二,小琴和小丽之间的转让合同不能解除。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而且小丽支付了全部合同款,小丽的儿子也已经去“绘美”上了一些课程。这说明双方之间的课程转让合同实际已经履行完毕,因而,不存在可以解除的情形。那么小丽在这个消费过程中实际也受损了,该如何主张权利呢?律师建议小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课程协议,向债务人“绘美”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诚实守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任何个人或单位,一旦签订了相关协议,各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内容严格履行。人人信守承诺,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