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 原本相安无事的房东和租客,因为拖欠了20天的房租而有了矛盾,一声“逐客令”,让租客慌了神。一方态度强硬要收回房子,一方拿着合约不愿腾房,这个问题究竟该如何说道呢? 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的原委。租客王某于2019年5月份承租了房东李某在萧山区城厢街道的房屋,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21年5月止。在此期间,双方的合同履行一直很正常。2019年12月,王某未按期支付房租,在房东李某的一再催讨下,王某在拖欠20天后支付了房租。 这之后,王某和以往一样如期交付租金,不再拖欠。今年的5月份,房东突然要求王某腾房,理由是王某在2019年拖欠了20天的房租,且该房子李某打算自住。王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那么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佩杰认为,在这起纠纷中,房东要求租客腾租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是房东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而单方面解除合同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解除条款。如果在此之前有约定,租客一旦迟延支付租金,房东就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条款的,那么就要看法律规定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次纠纷中,租客确实有迟延履行租金的行为,但是在房东的一再催促之下,最终还是支付了租金,此后也没有再发生过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形。因此,房东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此外,在合同租期内,房东是无权随意收回房屋的,也无权随意进入租客房屋,因此房东以自住为由要求腾租是不合法的。 近期,由于疫情的持续影响,房屋租赁纠纷频繁发生。律师提醒,在租房过程中,一定要多留个心,租赁合同一定要遵循书面原则,避免口头订立租赁合同;房东可约定较为有利的合同条款约束租客,督促租客及时缴纳房租;发生租赁纠纷后,一定要及时通知违约方,行使催告义务,以便于后期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