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离婚似乎已经不再是难以启齿的事情,而是夫妻感情消散后及时止损的最好方式。离婚时,男女最关心的就是财产分配问题,夫妻双方常常会因为分割不如意而产生矛盾。前段时间,阿娟(化名)和阿威(化名)夫妻俩就因为一辆车闹得不可开交。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13.6万买车 阿娟与阿威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逐渐升温,2016年1月就登记领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阿娟一直未怀孕,迫切想抱孙子的公公婆婆因此事一筹莫展,阿娟与阿威也因为此事以及一些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 一气之下,阿娟于2017年3月返回娘家居住,不肯回婆家,分居期间阿威虽有打电话给阿娟,但均因言语不合以吵架告终。阿威觉得婚姻已到尽头,遂起诉离婚。 阿娟认为,阿威婚前承诺购买套房、车及首饰,但婚后只购买了车及首饰,套房没有购买,且现在阿威又声称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他个人的。阿娟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根本不知道《汽车赠与合同》的详情,认为阿威是在撒谎。 阿威则主张,其父母与其签订的《汽车赠与合同》第四条载明:“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阿威)已婚。根据甲方(阿威父母)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阿娟),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甲方有权收回此机动车所有权”,故该小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小车现在不受其控制,而由其父母控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威与阿娟未能积极沟通,寻求妥善方法解决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 对于小车,是双方结婚后阿威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阿威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视为赠送给阿威夫妇的共同财产。 阿威父母明知阿威已结婚,却没有将签订了《汽车赠与合同》言明该汽车只赠送给阿威的事实让阿娟知晓,存在瑕疵。并且,该《汽车赠与合同》只能约束阿威及其父母,对阿娟没有约束力。故阿威主张小车只赠送给其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小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小车价值认定,因小车现在不是由阿威阿娟控制,无法进行价值评估。该小车于2016年以136000元购买,已经使用了近三年,酌情认定其现在价值为原价的70%即95200元,应由阿威阿娟平均分割。现双方离婚,阿威为此应补偿阿娟47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