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离婚,对感情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这样的事已屡见不鲜。 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余杭晨报讯(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2001年,从河北来杭工作的小青结识了杭州本地人小明,二人自由恋爱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住在小明婚前购买的70平方米的房子里,随后迎来了可爱的女儿心心,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随着心心一天天长大,70平方米的房子显得略微窄小。小明心中愧疚,觉得委屈了妻子女儿跟着自己蜗居。这几年有了点积蓄,小明寻思着再买一套大点的房子,起码能给女儿一间书房。 夫妻二人看了一套总价280万元的位于良渚某小区的二手房,无论房屋大小还是地段,两人都很中意。可是不巧,杭州实行房屋限购政策、银行限贷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总价款60%,这让二人很为难,毕竟积蓄有限。 为了买房,小明提出二人“假离婚”,离婚后以小青的名义购买房屋,这样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买好后再复婚。小青也觉得,这个方法可行。二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男方婚前的70平方米房产仍归男方所有。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由于一些其他原因,购买该房屋还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向父母、朋友借了一部分,外加向银行办理了部分贷款,凑了150余万元转账给小青,终于如愿以小青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屋。 买好房后,小明提出复婚,小青却不愿意了。复婚不成,二人就该房屋分割始终协商未果。日前,小明起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确认前述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判令小青补偿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确可以证实小青、小明双方具备借离婚名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共同出资买房的合意。而且离婚登记办理后,小明陆续向小青转账150余万元,小青亦认可离婚后收到这些款项。因此,该房屋确实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额也能够确认。 诉讼过程中,小明依然希望与小青复婚,想一家三口继续和和美美地过日子。但小青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不同意复婚。在确定两人复婚无望的情况下,法院向双方就房屋的份额分割做了解释工作。最终,小青、小明达成协议,该套房屋归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价补偿款180万元。 结案后,小青表示,现在她拿不出那么多钱补偿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挂出去卖掉,本来是想着优惠购房,现在买房也没有获优惠,而且家也没有了。如果房子卖出去支付补偿款后,余款可以再买一套小房子的话,她就打算带着女儿继续在杭州生活,如果不行的话,有可能带女儿回老家。 小明表示,本想改善住房,给妻女提供好的居住条件,没成想折腾这么久,家没了,女儿也跟自己生分了,当初真不该想这馊主意。“如果没有买房这件事,或许我们一家三口还幸福地挤在70平方米的房子里,现在是如愿买了套大房子,但是家却没了。”小明越想越懊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