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离婚,对感情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这样的事已屡见不鲜。 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余杭晨报讯(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2001年,从河北来杭工作的小青结识了杭州本地人小明,二人自由恋爱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住在小明婚前购买的70平方米的房子里,随后迎来了可爱的女儿心心,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随着心心一天天长大,70平方米的房子显得略微窄小。小明心中愧疚,觉得委屈了妻子女儿跟着自己蜗居。这几年有了点积蓄,小明寻思着再买一套大点的房子,起码能给女儿一间书房。 夫妻二人看了一套总价280万元的位于良渚某小区的二手房,无论房屋大小还是地段,两人都很中意。可是不巧,杭州实行房屋限购政策、银行限贷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总价款60%,这让二人很为难,毕竟积蓄有限。 为了买房,小明提出二人“假离婚”,离婚后以小青的名义购买房屋,这样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买好后再复婚。小青也觉得,这个方法可行。二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男方婚前的70平方米房产仍归男方所有。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由于一些其他原因,购买该房屋还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向父母、朋友借了一部分,外加向银行办理了部分贷款,凑了150余万元转账给小青,终于如愿以小青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屋。 买好房后,小明提出复婚,小青却不愿意了。复婚不成,二人就该房屋分割始终协商未果。日前,小明起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确认前述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判令小青补偿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确可以证实小青、小明双方具备借离婚名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共同出资买房的合意。而且离婚登记办理后,小明陆续向小青转账150余万元,小青亦认可离婚后收到这些款项。因此,该房屋确实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额也能够确认。 诉讼过程中,小明依然希望与小青复婚,想一家三口继续和和美美地过日子。但小青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不同意复婚。在确定两人复婚无望的情况下,法院向双方就房屋的份额分割做了解释工作。最终,小青、小明达成协议,该套房屋归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价补偿款180万元。 结案后,小青表示,现在她拿不出那么多钱补偿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挂出去卖掉,本来是想着优惠购房,现在买房也没有获优惠,而且家也没有了。如果房子卖出去支付补偿款后,余款可以再买一套小房子的话,她就打算带着女儿继续在杭州生活,如果不行的话,有可能带女儿回老家。 小明表示,本想改善住房,给妻女提供好的居住条件,没成想折腾这么久,家没了,女儿也跟自己生分了,当初真不该想这馊主意。“如果没有买房这件事,或许我们一家三口还幸福地挤在70平方米的房子里,现在是如愿买了套大房子,但是家却没了。”小明越想越懊悔。 短评 购房莫打离婚歪主意 ○李雪红 随着房地产调控的政策不断深入,有些人打起了歪主意,去办理离婚登记,由于这类离婚与感情破裂、家庭矛盾无关,被人戏称为“假离婚”。 作为限购限贷政策之下夫妻买房想出的馊主意,“假离婚”看似成本低又快捷,实则隐患众多,引起诉讼的也屡见不鲜。物质财富虽然是家庭幸福的支撑,但金钱数目与婚姻幸福指数之间并不必然成正比。离婚后假戏成真的案例并不少见,财富剧增引起家庭不和的现象也大量存在。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一旦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只要办理离婚手续是自愿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有效,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依然系共同共有。关于共有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共有性质不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所以,打着“假离婚”名义的购房,这种歪脑筋动不得,一不小心就会“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