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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等6部门出台政策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2020-10-21 08:07:39杭州网

校外培训机构应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 

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

都市快报

为了依法规范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学员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杭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昨天发文,加强杭州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文件对资金监管做了详细要求。杭州市范围内从事中小学文化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缴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应在“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并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胡信昌    编辑:高婷婷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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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50万元。当校外培训机构专户中最低余额或当日(一周)累计提取资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银行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1)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10万元。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