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昨天,快报记者获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已于10月19日联合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明确自2018年以来,国家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浙江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各地多次通过政策宣讲会、新媒体宣传、群发短信、上门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广为宣传,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电价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探索形成以“转供电费码”为基本手段的转供电价格监管新模式。 为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告知书》明确: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金额分别为每千瓦时3.3分(含税,下同)、1.81分、0.99分、2.3分、2.19分和5.29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5.88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不得违规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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