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 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浙江的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还在加码中。 11月17日下午,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浙江所有首站经营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的消毒证明。 根据《通知》要求,浙江将对全省境内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首站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或在入库存储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 如果货物未附消毒证明,则首站经营者在掏箱卸货时,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负责实施的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已消毒的证明。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时,首站经营者上传的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证明,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内包装实施消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根据《通知》,首站经营者应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时,首站经营者上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 对无法向供货商索取到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首站经营者应委托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进行采样检测。 《通知》还强调,对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本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浙冷链”系统的迭代升级和学习使用,强化智能分析、自动预警、投诉举报和学习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