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寻求救济要及时,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有起诉期限的,超过期限提起诉讼就不能得到受理。根据不同情况,起诉期限为6个月、1年、2年,最长也不能超过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8年7月在关于陈某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上对视作缴费年限作出认定。陈某认为1963年12月至1985年8月的工龄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错误,于2017年6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的时间早在2008年。原告主张患上抑郁症并一直在信访,但该理由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原告至2017年6月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