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988年11月11日之前辞职,辞职前工龄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的退休审理作出审批,同意其从2014年2月起退休,确认累计缴费年限16年2个月,无视同缴费年限。王某认为其于1988年8月1日从某织布厂自动离职,此前的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经企业批准辞职并持有《辞职证明书》的,其辞职前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合并计算。”浙政[1988]53号文件是浙江省政府1988年11月11日颁发的《关于搞活企业固定工制度的通知》。 王某于1988年8月1日经某织布厂同意自动离职,并非在省政府浙政[1988]53号文下达之日后辞职,因此1988年8月1日离职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3】在校学习期间不是“视同缴费年限” 张某在1976年12月进入某汽轮机厂工作。1979年8月张某考到某电工学院上学,1983年8月张某毕业后仍入职原汽轮机厂。1999年5月,张某调至其他公司。2019年7月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退休审批,同意张某从2019年6月起退休,未将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的期间算作工龄,未视同为缴费年限。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第四条规定:“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九月一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因此,本案中张某在电工学院学习的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也就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该案中,张某提出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其在汽轮机厂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中包括在校学习期间。 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浙劳险[1992]198号)规定,《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手册》由企业填写,职工对《手册》记载的各项内容核查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并盖章。可以说,《手册》记载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不具备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效力。 虽然原告的《手册》上记载了原告从76年12月至99年5月在哈尔滨汽轮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缴费22年5个月,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职权在劳动部门,而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简言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的应该是实际缴纳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不是对视同缴费年限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