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新车出门现故障,整车更换有依据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9日,段先生在杭州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款全新欧蓝德七座畅享版,合同价款16万元。办理完手续后驾车行驶至500米处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完毕后行驶至4S门口路段时车辆熄火,车辆只好被推行至4S店。经过售后部检测车辆2、3、4缸失火,厂家初步诊断可能是发动机电子控制模块故障,不作进一步拆检(保留原始数据)。9月30日经过更换电子控制模块,车辆故障得以排除。鉴于是刚买的新车,段先生向4S店提出换车诉求。此案经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调查、调解,最终4S店同意消费者更换一辆新车,并赠送十次常规保养,并一次性补偿3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新车故障引起的换车消费纠纷。《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五万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车桥、车身的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分别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根据以上规定,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支持了消费者的换车诉求。 案例8:霸王条款不合法,依法维权来退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季小姐等3名学员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消保委投诉反映,她们报名参加了丽水市区某形象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美容化妆培训期班,共交了近2万元的培训费用,在学习了一段时间后,她们认为培训机构的学习内容不符合她们预期的要求无法达到效果,于是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退学并退回学费,但培训机构以学员在交费时就已明确告知参加培训后概不退款为理由拒绝退费,季小姐她们认为培训机构不予退费的处理意见不合理,要求能帮助调解退回学费。经莲都区消保委调查,这几名学员是在微信上经人推荐报名参加了这期技能培训班的,已培训完一个项目的化妆技能,在学员交费时培训机构的确在收据上都注明“参加培训后概不退款”的文字说明,但双方当事人并无签订其他任何书面培训合同。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培训机构在扣除季小姐等三人前期已培训项目的学费后,对剩余学费予以退款。 【案例评析】 培训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未与学员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约定培训相关事项,违反了《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消保委认为技能培训机构以在收据上注明“概不退款”的告知声明作为不同意学员退学退款的理由是无效的,因此培训机构应按照季小姐等人的诉求尊重事实给予合理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