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不管是宣传画册还是店员介绍,说的都是进口樱桃木,但是收到的家具却是桦木,我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但对方只愿意做些补偿。”日前,市民方女士找到了未来科技城消保分会。 方女士家住西湖区,今年7月在五常街道某家具馆定制了一套美式进口樱桃木家具,包括2个书柜、1个书桌、1把椅子,总价18400元全款付清,订货合同也明确家具材质为进口樱桃木。 两个月后家具交付时,方女士发现这批家具的色泽、纹理都跟家里其他樱桃木家具有较大差异,她请了一些懂行的朋友来帮忙鉴定,大家也都对材质表示疑问。于是,方女士找到了商家,商家承认是销售人员疏忽,导致实物与宣传不符。 方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退一赔三。但商家表示并不是有意欺瞒消费者,是营业员工作失误所致,考虑到消费者确实有损失,愿意进行一些补偿,但拒绝三倍赔偿。协商无果后,方女士向未来科技城消保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收到投诉后赶到家具馆,查验了这批货物的进货票据、宣传画册、销售单等资料,发现消费者所述基本属实。调解中,工作人员告知买卖双方,商家交付时提供的商品材质与订单表述明显不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但商家主动承认,生产厂家去年已更换材质并提供相应资料佐证,且愿意承担后果,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所以无法认定商家行为系合同欺诈。经协商,最终方女士同意由商家承担费用运回家具,退货退款,并赔偿1万元。 在购买家具时,因材质不符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区消保委提醒广大商家:做生意诚信经营是基础,但也不可马虎大意,宣传及签订合同时务必对产品的材质、性能、产地、规格等信息核实无误,切勿因小错而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