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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全国首份人格权司法审理报告
2020-05-22 06:37:04杭州网

杭州日报讯 5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全国首份人格权司法审理报告。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报告的司法数据来源于杭州互联网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584件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不含其他案由涉及人格权情况),以及中国裁判文书收录的14760件涉及“网络”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人格权就是每个人的人身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人的自由和尊严。”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表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涉及人自由和尊严的相关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全国范围内来看,涉及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相关案件较多,特别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这三类是最常出现的。”

报告从四个维度对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审理概况进行了分析。从收结案情况来看,近三年来,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占全部人格权案件的比重不断提升;从案由来看,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平等就业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居前3位;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包括部分胜诉);从法条引用来看,存在引用分散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报告还归纳了涉网人格权纠纷案件九大特点:当事人分布广泛、商事主体涉诉增多、年轻被告占比较大、影视明星等网络大V涉诉较多、未成年人人格权受侵害亟需重视、网络平台成为共同被告比较普遍、网络平台披露用户信息不够及时全面、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诉求重点、诉因复杂多样……

针对目前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七大热点法律问题,报告也作了详细分析,包括利用AI软件给他人“换脸”的侵权认定、APP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涉网人格权案件能否适用诉前禁令、转载网络信息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公众人物对网络评价信息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违约纠纷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进一步发展,大众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要求立法完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针对这一现象,研究中心负责人曾宪未向记者介绍了三个涉及网络暴力、垃圾信息扰乱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的案例,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点明了案例的意义。

案例一:

转载别人发布的网络信息,也会侵权吗?

被告杨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一篇“某大学教授被骗婚”的文章,内容涉及原告赵某。此后,被告吴某等人在知乎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该文进行转载、评论,并在评论中将涉及原告私人信息的邮件、短信等内容的截图进行了转载。

9天之内,以“某大学教授被骗婚”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百度的查询结果为11.4万个,排名前五位的查询网页均对应案涉事件及文章。为此,赵某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杨某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转载网络信息前,转载者应尽到事前审核义务,对涉及私人属性的网络消息应尽更高的审核义务;如消息来源无法证实,但确有合理理由需再传播,传播者至少应对其传播消息的不确定性进行特别说明。同时,转载者也应尽到事后注意义务,如发现已转载信息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权利时,应立即进行删除。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杨某和其他被告转载者需承担删除涉案文章、言论及图片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的侵权责任。此外,被告杨某还需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确定了原则性的判定标准,但仍需通过个案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明晰责任边界,确定行为规范。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转载者在转载网络信息时事前审核义务以及事后注意义务,厘清表达自由和侵害人格权之间的界限,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信息传播自由与注重人格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案例二:

个人征信数据被商业使用,这样合理吗?

原告小郑(化名)通过支付宝APP开通了“芝麻信用”服务,同时签订《芝麻信用服务协议》,即原告小郑授权芝麻信用平台可以向合法提供为其用户信息的主体采集信息。

不久后,小郑收到芝麻信用平台发出的执行案件信息,小郑认为,芝麻信用平台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删除该信息,并赔偿其个人征信损失5万元。被告平台辩称,其采集的被执行人信息来源为某高院,属于可公开内容,且被告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仅原告本人可以查阅,未侵犯原告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芝麻信用”服务基于双方协议,收集使用原告主体信息取得原告同意,采集原告系被执行人的信息来自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仅向原告本人提供了有关信息,属于对个人征信数据合理化商业使用,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数据只有流通利用起来才有价值,但必须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利。本案明确用户数据商业使用的规则和边界,认定收集于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可以进行合理化的商业使用。既明确滥用个人征信数据法律责任,也为信用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三:

免费使用的电子邮箱就必须接收广告邮件吗?

原告杨某为某电子邮箱的用户,近半年多时间里,杨某的邮箱中共收到了37封广告邮件,其中部分邮件不能退订。杨某认为,邮箱是个人隐私空间,用户虽然免费使用电子邮箱服务,但向其投放大量无法退订的广告邮件的行为侵扰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诉请被告停止泄露原告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广告并赔偿1元。

被告辩称,普通邮箱为免费提供,电子邮箱服务提供者通过发布广告获得盈利的模式已成为业界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完全杜绝商业广告并不合理。再者,根据邮箱账号服务条款,已经约定其享有利用邮箱发布商业性广告的权利,故不构成侵权。

由于该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释弹性较大,双方都面临败诉风险,遂双方和解撤诉。

典型意义:类似投放大量不可退订的广告邮件的行为尽管已成为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极有可能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本案警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需审视自身经营行为,应尽可能减少对用户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实现与用户的良性互动,在商业利益与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杭互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张泓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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