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66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针对《条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也一一进行了解答。
问题1:为什么要出台《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公众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其小、快、灵和价格低廉等特点,深受群众欢迎,每年以10%以上的幅度递增,目前全省保有量已达2880万辆,带动了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电动自行车非标问题突出,拼(改、加)装、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逆行、乱停乱放等现象多发,再加上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设施条件不够完善等,这些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造成极大压力。2019年,全省共查处各类非机动车违法971.8万起(以电动自行车为主);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全省交通事故死亡和受伤总数的47.4 %、59.7 %。
《条例》的出台,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问题2: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立法工作。省公安厅组成立法起草小组,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立法调研、专家论证、部门协调和行业座谈,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去年7月,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同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之后在地方立法网上全文登载征求公众意见。今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问题3: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数量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事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立法过程中,首先坚持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并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和“法治浙江”理念,在强化严格规范依法管理的同时,又尊重社会客观实际,照顾群众现实需求。《条例》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基点,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和路面管理等外,同时强化了电动自行车路权及停放、充电等方面保障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政策,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坚持源头治理和路面管理共治。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到生产、销售、路面管理等诸多环节,必须实行源头管理、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条例》在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管理的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和宣传教育上的职责分工,注重源头治理和部门协作配合。
再者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举。为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效果,《条例》在强调政府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行业自律方面的职责,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验证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职责。
最后坚持着眼长远和解决当前兼顾。《条例》除了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一系列制度处,还就当前社会突出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问题作了过渡性安排,允许经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到2022年12月31日,并授权设区市对过渡期作出提前规定,鼓励政府采取相关措施提前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实现平稳过渡。
问题4:《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哪些方面作了规定?有何亮点?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浙江境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从源头上遏制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成本,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罚力度,从20至50元,提高到最高处罚500元,增强了执法震慑力;《条例》既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又涉及互联网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保险,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
问题5:《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