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猎狗咬死猴子卖猴肉 护林员被判刑 50多岁的龙泉护林员范某持有狩猎证,养了7只猎狗,有着丰富狩猎经验。 2019年5月,他带着7只猎狗去采茶叶,猎狗在山里发现一群猴类,开始追逐撕咬一只猴子。 范某见状,并未阻止,而是任凭猎狗将其中一只猴子咬死后,他将被咬死的猴子带回了家。当晚,他联系到了一位买家(另案处理),称重后将10.8斤猴肉以1100元的价格卖出,猴肉经转手后进入一家餐馆。 经鉴定,被咬死的猴子系藏酋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龙泉法院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范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范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货车车厢藏了107只冷冻海龟 车主判赔300多万生态修复补偿金 2018年10月18日晚,民警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塔岭下路边,发现一辆可疑的大型厢式货车,打开车厢,发现里面全是冷冻的大海龟。经清点,当场扣押海龟107只。 经查,货车车主为沈某。 就在当天凌晨,另一案犯刘某从西码头渔船上收购4只海龟,转售给沈某,由姜某驾小货车将4只海龟运送至沈某所有的厢式货车上。 经鉴定,涉案动物为绿海龟2只和蠵(xī)龟105只,均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312.36万元。 沈某、姜某和刘某三人因非法运输、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五年八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4万元和2万元。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三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沈某对312.36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姜某、刘某仅涉其中4只蠵龟,应就其中的6.96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是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海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