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日前,桐庐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中,被保车辆发生了单方事故,车损3.7万元,但因为一个细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事故发生在去年10月中旬的一天。当晚,车主潘某下班后驾车回家,但车辆在途中发生了侧翻。万幸,潘某并无大碍,但他的车子损坏严重。潘某称,这是一起因他本人操作失误导致的单方事故,由于事故发生后他惊魂未定,所以当晚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保险公司,直到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才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之后,事故车辆被拖到修理厂维修,修理费用共计3.7万余元。 然而,在事故认定和理赔上,问题出现了。由于事故发生于报警前一天,且事发路段无监控,交警部门虽然受理了警情,但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只能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潘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而当潘某通知保险公司后,得到的回复是拒赔。“交警无法认定也就算了,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潘某不服。 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潘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破坏了事故现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损失,也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事故责任、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或毒驾等情形,因此拒绝理赔。因协商不定,2019年底,潘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涉案事故为事发后12小时才报警,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为潘某驾驶无监控可供查证,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也无法检测。潘某作为驾驶员,理应知晓事故发生后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报警,但他却自行离开现场回家,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报警,所以他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