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 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道路施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行人受伤的案件,最终判定该施工单位需赔偿相应费用。
2017年4月30日,李女士乘坐338路公交车到达龙洞公交车站,准备换乘公交前往临平商贸城。在查询公交路线时,李女士未注意到公交站台正在维修,当时站台右边有一个只有两层防晒网遮盖的坑,周围没有设置告示牌,李女士不慎踩入坑中,导致右脚骨折。 事后,李女士与施工单位沟通协商未果,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女士共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认定了伤后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法院认定施工单位作为事故发生场地的实际施工人,理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区法院判决该施工单位赔偿李女士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法官提醒,现阶段道路施工较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来往行人安全。市民在施工路段通行时要时刻注意安全。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