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吕先生是成都一家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老总,因公司业务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吕先生在萧山,其他股东分布在全国各地,他想到了邮寄通知书。不过,万一有股东拒收或者表示没收到,怎么办?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赶到湘湖公证处,申请对贺某的邮寄《股东会会议通知书》行为进行保全证据。湘湖公证处审核了吕先生提交的全部材料,当即受理了申请,并派出两名公证人员与吕先生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邮局邮寄这份通知书。 在现场取得寄件单单据和发票的同时,公证人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进而为该公司出具了公证书,且公证书中附有该公司向贺某邮寄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书以及现场取得的单据和发票复印件,为日后可能因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 据悉,当对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变更重要事项的通知,以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时,我们可能邮寄一些重要材料给对方。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受送达人拒收材料、谎称收到的材料与邮寄的文件材料内容不一致等情况,从而耽搁事情的进展。这时,进行邮寄保全公证就可以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进而有力保障后续的维权。 此类公证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也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时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维权的一项重要法律途径。 邮寄送达的函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变更或重要事项的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