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建德法院也判过一起喝酒死亡案
18岁小欣是建德大洋镇人,去年4月应聘进入梅城镇一家饭店做服务员,负责端菜、收碗盘、打扫卫生等工作,与老板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4月18日晚,老板在饭店包厢招待客户,席间小欣向一桌9人轮流敬酒,喝多了,还呕吐了两次。下班后,老板开车将她送到住处附近。次日凌晨4点左右,男友发现她昏迷不醒,医生赶到时小欣已经没有呼吸。经鉴定,小欣系在原有心肌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饮酒、呕吐诱发了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事发后,小欣父亲把饭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8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后来法院判决饭店老板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242783元。
法官说,小欣被饭店雇用从事服务性工作,与饭店形成了劳务关系。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小欣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基于现有证据,虽然无法判定小欣敬酒是个人主动还是受老板指使,但可以推断她的这一行为是为了饭店的利益,所以老板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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