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病种数从25种扩大到31种 事关重疾险改革的《征求意见稿》,是自2007年以来中保协首次对重疾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修订。总的来看,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首次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其中轻度疾病俗称“轻症”,赔付上限是同类重症保额的20%。 二、重疾病种数从25种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新增的3种重度疾病类型包括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了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定义。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私人保险浙江创始人彭湃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保障范围更全面,比如现行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纳入到新版中的轻度恶性肿瘤,如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癌、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 现在有些重疾险声称可以赔付上百种重大疾病,实际上是将目录中的重疾进行了细分,比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分类,恶性肿瘤可以分为上千种。 此外,《征求意见稿》根据国际最新规范详细界定了原位癌;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对恶性肿瘤分级,引入世界卫生组织第三版肿瘤形态学标准。这些改变,将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保险专项律师吴凯霞说,健康险司法纠纷中,争议焦点之一是围绕对相关疾病定义的理解,包括内涵和外延。《征求意见稿》提供了更加规范、统一、可量化的标准。 不过,《征求意见稿》将轻症的赔付上限规定为同类重症的20%,这比现行的赔付比例低得多。目前不少重疾险约定,轻症的赔付标准可达同类重症的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