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近期,浙江省人社厅收到好多网友提问。针对大家关心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省人社厅做出解答。 问: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用工单位能否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推荐阅读 杭州各大球场本周陆续开放 出来撒欢别放松警惕 最新!杭州本周继续不限行,恢复时间待定 怕撑破防护服 身高185的"大白"站着工作六小时 武汉重症病区内 94岁老奶奶成了邵医人的"团宠" 仅13个小时 9.2吨消毒液火速从杭州"邮"往武汉 问:企业在延迟复工期内通知职工返岗,职工能否拒绝? 答:对不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处理。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